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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文种类: 规范性文件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
发文字号: 桂交规〔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8日 印发日期: 2024年10月2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年份: 2024
主题分类:公路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

2024-11-08 09:3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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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运输(以下简称治超)行为信息化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的日常运行、维护以及采集数 据运用等工作,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的公路不停车超 限检测点的日常运行、维护以及采集数据运用等适用本办法。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货物运 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检测 、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选装)、通行记录、车辆图像等信息的检测点。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保障检测点正常运转。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开展超限检测工作前依法应取得法定计量鉴定单位的检定检测证书。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正式启用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开展超限检测工作前,应当提前30日将检测点位置、路线、桩号、检测方向、正式启用时间等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测试,保持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正常运行。发现动态称重检测设备精度不满足要求时,及时维修,并重 新进行检定。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八条  建成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数据要统一按照 规定的数据交换标准接口规范接入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广西治超平台),实现数据上传且质量 合格。 

第九条  推进广西治超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实现与自治区治超成员单位治超相关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协调办理;推动条件成熟的重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接入广西治超 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第十条  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采 集的信息,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货运车辆的特征信息、检 测数据等,并实现超限判定。 

第十一条  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 现场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车辆外观、号牌、轴数等车辆基础信息(含车辆正面、侧面、后面、全景及车牌特写照片各1张)。 

(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车速、异常驾驶判断等检测数据。 

(三)车辆途经动态检测区域5 秒以上的视频监控。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进行筛选、审核,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 、车货总质量 、超限比例、车速、异常驾驶判断等信息是否完整。 

(二)抓拍的车辆正面、侧面及车尾图像信息是否清晰,是否出现无车牌号、车牌号无法识别的情况。   

(三)检测车辆与抓拍车辆是否匹配,车辆轴数、车辆类型与实际车型是否匹配。 

(四)车辆检测时间是否处在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以下检测数据按照无效数据处理:

1.车牌号无法确认的。 

2.轴数与实际车型不匹配的(误判)。 

3.检测车辆与抓拍不匹配的(不同步)。 

4.设备维护期间的。 

5.其他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筛选、审核,应当在15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动态检测数据经技术审查被认定为无效数据的,存储期为90日。

第十四条  经技术审核符合条件的有效数据,经立案随同案件按有关文件要求存档;未立案的,存储期为2年。 

第四章  数据运用

第十五条  经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检测发现涉嫌违法超 限运输的,应当实时通过可变电子情报板等进行现场提示。

第十六条  在24小时之内,在不同连续相邻、行驶方向一致的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到同一货运车辆超限幅度相差10%以下的多条记录,原则上视为同一货运车辆的同一次运输行为,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多次超限运输行为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检测发现的涉嫌违法 超限运输行为,由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同一次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涉及多地检测的,由广西治超平台汇总比对该趟次检测数据,推送给第一次检测到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收到推送的违法超限运输数据后,通过广西治超平台检索到车辆所有人信息,制作短信将涉嫌违法车牌号、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超限运输情况、协助调查期限等信息告知车辆所有人。接受调查期限为30日。

第十九条  车辆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规定时限到场接受调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超限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立案: 

(一)车型不一致,有证据证明车货总质量不超限的。

(二)能证明车辆被盗、套牌的。

(三)运输不可解体货物持有效大件运输证的。

(四)因抢险救灾等原因超限运输的。 

(五)公安交警部门已查处的。

(六)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

(七)其他有确凿证据证明车货总质量不超限的。 

不予立案的,须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车辆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规定时限未到场接受调查,车籍地为本地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在通知期限届满后60日内上门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广西治超平台无法检索到车辆所有人信息,或检索到车辆所有人信息上门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不准确的,应向公安交警部门请予协助调查车辆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立案:

(一)违法超限运输事实基本清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下,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下,但造成事故、公路桥梁坍塌等危害后果,以及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20%的,应予以立案。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无法 核实,以及车籍地为区外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广西治超平台上设置电子围栏在全区范围内对涉嫌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精准稽查。   

第二十四条  案件事实清楚,确需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执行。 

经技术审核确认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动态检测监控设 备采集的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超限运输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案件结案后5日内将违法超限案件信息推送至广西治超平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定期将外省籍车辆的违法超限运输信息推送至交通运输部治超平台转推至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内车籍直接推送至车辆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广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立案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案件集中储 存于广西治超平台,按照电子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广西治超平台每季度对全区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及交通运输部治超平台推送广西籍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数据进行分析,按照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认定标准、程序,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确认后进行公示并函告失信责任主体。 

第二十八条  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公示期届满后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统一通过广西治超平台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治超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驾驶货车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或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上, 30%以下的,超过20%超限部分减轻至100元/吨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30%以上, 60%以下的,超过30%超限部分减轻至200元/吨实施处罚。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60%以上,不满100%的,超过60%超限部分减轻至300元/吨实施处罚。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100%以上的,100%以上超限部分按照400元/吨的标准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条  车货总质量100吨以上,或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造成事故、公路桥梁坍塌等危害后果的,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吨的标准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超过3次的,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三十二条  对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反复倒车过磅检测 、压边压缝偏离称重设备、多车辆并排或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货运车辆跨道、压线、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逃避不停车超限检测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违法线索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法超限运输现场查处立案规则及当事人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法定情节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