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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4-11-08 09: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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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

答:(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2月28日实施,《办法》自实施7个月以来,对规范我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运行以及运用采集的电子数据,有效地打击了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起到很好的作用,实现了“四个三”成效:高速公路超限率、普通公路超限率、与货车超限超载有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率“三个下降”;确保了与超限超载有关的公路桥梁损毁垮塌事件、不稳定事件、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三个零发生”;推动了人海战术向科技支撑、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三个转变”;促进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查处率、公路路况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和保障发展能力水平“三个提升”;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区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

在《办法》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在一些问题,如:《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不大;现场执法和运用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采集数据执法的标准不同,出现不公平的现象等。

(三)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着力解决发展与安全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好地顺应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新发展理念,在促进交通运输物流经济发展和货车运输安全要求中探索出相对合理的平衡点,结合我区治超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底线思维,着力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经过充分的调研后,在可控的范围内对超限运输管理政策上作了相对宽松的调整。     

因此,《办法》试行半年多后,决定予以修订。

二、问:《办法》主要修订了什么内容?

答:(一)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工作日”、“日”、“天”为“日”。

理由:统一规范。

(二)在《办法》第十八条增加第二款,内容为“接受调查期限为30日”。

理由:进一步明确接受调查期限。

(三)在《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三项内容,即第(一)项内容“车型不一致,有证据证明车货总质量不超限的”,第(四)项内容“公安交警部门已查处的”及第(六)内容“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同时第七项内容修改为“其他有确凿证据证明车货总质量不超限的”

理由:进一步完善不予立案的内容。

(四)将《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修改为“经调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立案:(一)违法超限运输事实基本清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下,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下,但造成事故、公路桥梁坍塌等危害后果的,以及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20%的,应予以立案。

理由和依据:一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提出的要“解放思想、创新求变”“维护卡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配送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底线思维,着力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轻微违法不罚”规定,同时参照了浙江、福建等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地方性立法规定;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成启用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主要在我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上,结合我区当前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设计标准和技术指标,货车超限运输未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20%,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可承受及安全可控范围内;四是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地方性立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条例明确“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20%以下不予处罚”之前,可通过一定时间的实践探索,有效化解困扰治超工作多年的难题。

(五)将《办法》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 当事人驾驶货车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或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上, 30%以下的,超过20%超限部分减轻至100元/吨实施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30%以上,60%以下的,超过30%超限部分减轻至200元/吨实施处罚。(三)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60%以上,不满100%的,超过60%超限部分减轻至300元/吨实施处罚。(三)车货总质量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100%以上的,100%以上超限部分按照400元/吨的标准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六)《办法》新增三十条,内容为“车货总质量100吨以上,或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造成事故、公路桥梁坍塌等危害后果的,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吨的标准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依据: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的规定,“百吨王”违法超限运输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另外造成危害后果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七)将《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法超限运输现场查处立案规则及当事人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法定情节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属于普遍性规定,同样也适用于现场查处。

三、问:对《办法》修订前发生的公路货车超限违法行为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对《办法》修订前发生的公路货车超限违法行为处理按“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四、公路货车超限20%是否能进入高速公路?

答:全区高速公路继续执行“入口称重,超限劝返”,除办理超限运输证的超限车辆外,其他超限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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