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陆运河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已经2026年3月1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
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为推动我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层层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
以警示通报或工作提示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将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1.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2.发生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安全生产重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3.连续发生事故或经研判安全生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4.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二)对于发生影响特别恶劣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厅将对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视情抄送相应市级人民政府。
(三)对于区内发生影响特别恶劣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自治区事权范围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厅将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视情抄送相关单位。
(四)警示通报和工作提示由厅相关处室按照业务领域承办,并抄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和驻厅纪检监察组,涉及多领域的由厅安委办承办。警示通报和工作提示内容主要包括涉事情况、存在问题、工作要求等。
(五)重特大事故、影响重大的较大事故以厅函形式印发,对行业一般性的警示以厅安委办文件形式印发。厅安委办每月通报全区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约谈
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或有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就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谈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或有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1.发生涉险人数多的重特大涉险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连续发生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4.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中,组织不认真、工作不到位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约谈由厅领导或授权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主持,由厅相关处室按照业务领域承办,涉及多领域的由厅安委办承办。约谈通知报厅领导批准后印发,告知被约谈单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相关要求。
(三)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就约谈事项准备书面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涉事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相关书面材料在约谈前提交。
(四)承办处室形成约谈纪要(备忘录)印发被约谈单位和有关单位,并抄送厅安委办和驻厅纪检监察组。
(五)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备忘录)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厅。
(六)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挂牌督办
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实行挂牌督办:
1.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
2.事故险情造成重大社会舆情,问题整改任务重、难度大的;
3.发生性质恶劣较大事故的;
4.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二)挂牌督办的提出和核销工作由厅相关处室按照业务领域承办,涉及多领域的由厅安委办承办,经厅领导批准后印发挂牌督办和核销通知。挂牌督办通知抄送厅安委办和驻厅纪检监察组,内容主要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厅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10日内报厅。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被挂牌单位每月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四)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厅,提出核销申请。
(五)承办处室收到核销申请后,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提出核销意见报厅领导。厅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六)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厅。
四、附则
(一)交通运输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按照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厅做好配合,并进一步采取督促落实措施。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三)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开展职责范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