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交法规发〔2020〕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糖业发展办: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和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市、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各市、县对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和公路违法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全区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成效,持续稳步推进我区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货运源头管控责任,完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区域联合路面执法,从严整治并坚决查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防止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和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严格实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基本消除高速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现象,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货运装载源头治理。
1.明确工作职责。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装载源头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货运装载源头监管职责,从源头上预防、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发生。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糖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货运装载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道路货运站(场)、码头、港口等货运源头的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水泥厂、钢铁冶炼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工业企业规范货物装载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城市内建筑工地合法装载。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河道采砂等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督促检查货运装载源头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无证照经营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糖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制糖企业规范糖料蔗及食糖装载行为。
2.强化货运装载源头监管。
一是签订合法装载承诺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货运装载源头单位签订合法装载承诺书,切实落实货运装载源头日常监管,督促货运装载源头单位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厂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出场(厂)。
二是加强对货运装载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各级有关部门要将各自分管的行业企业源头治超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采取驻点、巡查、技术监控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车辆“进场(厂)、开票、装载、称重、出场(厂)”五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实施驻点监管的,必须对每天出场(站)的货车称重检测数据进行抽查,做好货运源头监管档案记录。实施巡查监管的,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货运源头单位实行不定期巡查,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并按次填写动态监管记录表。实施技术监控方式监管的,现场监控设备必须与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对出场(站)车辆监管全覆盖,信息平台监控中心要有专人值守,监管记录要存档备查。市级部门要定期对县级部门的监管记录进行抽查并签字确认。
3.加强部门联合检查。全面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糖业管理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监管职责,各自牵头开展行业内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一步梳理涉及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抽查监管内容和检查标准,建立工作任务分级管理机制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梳理出不同部门、不同监管对象的“套餐式”联合抽查清单,合理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合力对货运装载源头企业检查全覆盖,避免出现分散、多头、重复检查,形成共抓共管局面。
4.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畅通对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违法违规装载、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举报渠道,在行业内相关场所对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线索核查质量进行评查,并抽选一定数量实名举报人进行回访,对线索办理质量低、进度慢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有案不查、轻纵犯罪、弄虚作假、消极怠政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
(二)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
1.加快建设治超监控网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逐步设置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配套电子抓拍系统),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和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点的设施建设、设备维护、运营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设置1处能同时满足称重、卸载的联合治超场所,同时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及重要节点位置,依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并加强设施管理,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智能化限高、限宽通行设施。
2.加强路面联合执法。
(1)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以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及地方政府公布的联合执法场所为主要依托,采取“流动+守点”相结合模式开展常态执法,严格落实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要求,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要严格执行24小时联合执法。采取“前后协同”联合执法模式开展治超工作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引导、检测车辆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原则上1小时内到达联合执法点实施处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前方设置货车检测通道、电子抓拍系统和相应的交通标志,引导货车进站检测。对于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检测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罚。
(2)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持续开展区域联合路面执法,完善区域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联管联控等工作机制。每月“逢五”(5日、15日、25日)为全区区域联合路面执法统一行动日。在统一行动日基础上,各县(市、区)要与相邻县(市、区)组织每月不少于2次联合路面执法行动,形成区域整治合力,始终保持治超高压态势。
(三)做好高速公路治超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车进入高速公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高速公路入口依法有序推进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不主动进入检测通道、不按规定限速通行的货车依法处理。对聚集堵站、恶意冲关冲卡、聚众闹事等各类扰乱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确保高速公路收费站及周边道路安全畅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增强做好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持续稳定地推进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本地区治超联席会议制度或治超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保持治理高压态势,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信用联合惩戒。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治超工作有关数据信息的联网共享,做好治超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和数据对接,特别是要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提供在册车辆相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处罚。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加大信用联合惩戒的力度。
(四)强化培训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市、县(市、区)对应部门,针对行业管理、落实监管职责等方面开展系统培训,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同时,积极督促货运装载源头企业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认识,增加安全生产意识,促进货运源头及生产企业合法装载。
(五)健全完善监督体系。推动建立治超绩效考核常态化机制,以绩效考核为抓手,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治超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治超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以及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未得到有效遏制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六)积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治理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重要意义,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定期曝光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的企业和个人。在治超检测站(点)、城市主要进出城路口、公路沿线、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服务区和货运装载源头等地悬挂治超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册。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地宣传报道;做好社会舆论、舆情工作收集和分析,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角度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坚决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为治理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